为推进稻城县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和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省、州征地拆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我县拟定了稻城县2024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面积及范围
征收稻城县香格里拉镇康古村部分土地。征收集体土地共计0.3575公顷,其中:农用地0.3575公顷(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0.1920公顷,园地0.1561公顷,其他农用地0.0094公顷)。
二、征收目的
公共利益需要。
三、征地拆迁补偿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收集体农用地土地补偿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计算,征收耕地补偿标准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倍,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按征收农用地标准的一半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4:6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方式。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安置的对象为:拟征地范围内稻城县香格里拉镇康古村。
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相关规定进行社保安置。
五、补偿登记
2024年10月21日至2024年11月21日在稻城县自然资源局进行补偿登记。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如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局反映。
(二)如多数(一半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公告有效期内向稻城县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听证。
(三)公告途径:稻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示栏、拟征收土地所在村公示栏。
(四)组织征收部门:香格里拉镇人民政府。
(五)公告时间:2024年9月19日至2024年10月20日。
稻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9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