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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城县2018年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2020-04-15 10:15:36
来源:
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合作局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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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办法》(川财201237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加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商建〔2015〕3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的通知》(川财建〔201756号)《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关于印发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商市建〔2017〕13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资金,专项用于稻城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包括:

 (一)支持农村产品上行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包括农产品网络品牌培育及推广;农产品电商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农产品电商主体培育;农产品电商冷链体系建设;农产品加工示范基地建设;县级农产品电商物流配送中心建设;乡镇物流配送站建设;村级物流配送终端建设。

    (二)支持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包括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乡镇电商服务站建设;村级电商服务点建设。

    (三)支持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培训,培育电商发展人才。

    (四)支持符合项目要求的农村电商精准扶贫相关工作。

    (五)其他符合项目要求的资金支出。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农村产品上行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支持县农村电商双创孵化示范基地建设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15%电商人才培训严格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有关规定。

对中央财政资金已支持过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设备购置安装、业务培训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车辆购置(物流车除外)开支;不得用于网络销售平台建设、楼堂馆所建设、工作经费及购买流量支出,有关支持项目应开放共享;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人员费用及水、电、气费用等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建设运营项目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项目承办主体,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2.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单独建账,对专项资金进行专项管理,规范采购程序,确保资金安全,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落到实处。

3.扶强扶优,鼓励规范。专项资金扶持特色农产品电子商务(应用)企业,鼓励和引导全县电子商务行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

4.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县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

5.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甘孜藏族自治州商务和经济合作局是项目责任主体,负责项目总体规划;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合作局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支持政策落实等情况甘孜州圣洁甘孜电子商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对专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绩效评估。项目建设进度、专项资金运作、使用情况和资金拨付由甘孜州圣洁甘孜电子商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绩效评估和拨款。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七条  取得项目实施的承办单位(企业)

1.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2.根据《会计法》所规定的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和拨付

根据《甘孜州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按项目进度分批进行拨付, 第一批(签订合同后项目启动资金拨付25%,第二批(完成总项目计划投资50%)拨付25%,第三批(完成总项目计划投资80%)拨付25%,第四批(完成总项目计划投资100%通过最终第三方验收且中央资金到位)拨付25%

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向甘孜藏族自治州商务和经济合作局报送书面验收申请。在收到项目实施单位(企业)验收申请后,甘孜藏族自治州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完成初步验收,初验通过后书面申请商务局、财政局验收。

第十条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在20205月前实施完毕;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企业)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实施内容。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甘孜藏族自治州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应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和资金监管工作,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企业)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应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会计、财政法规及现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及时向甘孜藏族自治州商务和经济合作局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人员,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企业)三年内申报电子商务扶持方面资金的资格。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稻城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合作局负责解释,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将作相应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