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派出所、景区派出所:
经县局领导同意,现将《甘孜州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稻城县公安局
2019年9月17日
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
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根据公安部《关于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7〕4号)、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川公发〔2007〕9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县派出所参与本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和任务:
派出所在县公安局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指导下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立辖区内农村道路路况、车辆、驾驶人员管理工作台帐,掌握辖区内机动车辆及驾驶人员基本情况;做好辖区内乡镇停车场点的管理,维护乡镇交通秩序;协助交警大队、中队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基层基础工作。
(二)组织民警进村入户、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提高人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重点是对客运车业主和驾驶员以及农用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加强监督和管理。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每月不少于一次,同时配合交警大队做好“六进”宣传活动。
(三)处理轻微交通事故。对辖区乡村道路上发生的轻微交通事故,为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提供帮助。对有人员伤亡或财损数额较大的事故负责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维护现场交通治安秩序,并配合交警大队做好现场勘查、现场访问等调查取证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工作。
(四)检查监督辖区内各单位和乡村落实内部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和管理措施,排查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并向乡镇党委政府和交警大队报告,协助做好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及其它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五)依法纠正乡村道路上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对(下列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制止、纠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实施办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05号令)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
1.货车、农用运输车、拖拉机、摩托车违法载人的;
2.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的;
3.客运车辆超过核定人数违法载人的;
4.无证驾驶机动车、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5.驾驶报废、拼装机动车的;
6.摩托车驾乘人员不戴安全头盔的;
7.其它发生在农村道路上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六)打击涉路、涉车违法犯罪。对辖区内的车匪路霸、假借交通事故敲诈勒索、阻碍交警执法等违法犯罪实施打击。
第五条 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建立机动车和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道路安全隐患排查、交通安全宣传、管辖道路统计等工作台帐。
第三章 管辖区域
第六条 派出所负责管辖区域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县、乡、村道。同时应根据辖区实际,协助交警大(中)队做好省、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 执法权限
第七条 派出所民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实施办法》、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05号令)、《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规范》等有关规定,处理本辖区农村道路上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对一般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以纠正教育为主;对使用简易程序处罚(200元以下罚款)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名义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在48小时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其简易程序案卷移交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归档。
第八条 采取派出所民警协助管理模式的,对适用行政强制措施和适用一般程序拟给予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200元以上罚款、行政拘留、暂扣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农村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先期处置,收集、固定证据,并在24小时内将调查材料移交辖区所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九条 派出所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报当地交警大队。并派人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维护现场交通治安秩序,做好现场防护工作,寻找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对交警大队勘查现场给予协助。
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对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64号令)的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提供帮助。
第十条 派出所应当协助交警大队对辖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开展侦查工作。
第五章 执法管理
第十一条 派出所和民警不得在交通执法活动中乱收、乱罚、乱扣证,不得借交通执法活动徇私枉法、故意刁难群众或办关系案、金钱案。
第十二条 派出所及其民警办理的交通违法案件的行政复议工作,由县公安局法制部门负责。行政应诉工作由办案单位的法制员和交警大队法制员或者分管领导承办。因行政复议行为被撤销或行政败诉造成国家赔偿,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派出所和民警处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使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法律文书,即《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在当地交警大队领用。
第十四条 派出所每月应对处理的道路交通违法案件及其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统计,并填表上报当地交警大队。
第十五条 派出所民警应兼任辖区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宣传员,每学期至少举办一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讲座。
第十六条 派出所应定期对辖区内机动车驾驶人、客运车主、校车管理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第十七条 “十一”、“旅游高峰季”等重大节日的重点时段,派出所应按县公安局的统一部署深入村组进行宣传。
第十八条 派出所应定期对辖区道路情况进行排查,同时在日常工作中注意发现交通安全隐患及时上报乡镇政府,请求整治并通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第十九条 派出所应当对辖区内车辆、驾驶人进行排查,掌握基础数据,并协助开展无牌车辆登记入户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派出所应定期联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深入乡(镇)、农村地区对无证人员、无牌车辆督促尽快办牌办证、培训考试。
第二十一条 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民警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组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二十二条公安局交警大队应加强对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健全规章制度,提供法律文书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每年应对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民警进行交通安全业务培训。
第六章 执法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实施办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05号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46号令)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县公安法制部门和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执法不规范的,应当督促整改。对出现重大执法过错、整改措施不到位的派出所,扣除派出所年度目标考核相应分值。同时,主动接受纪检督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公安局财务装备部门应当为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派出所配备必要的装备,并保障开展工作所需的业务经费。
第二十七条 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派出所在农村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按规定着装并配齐相关装备。
第二十八条 对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派出所及其民警,县公安局将每年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责任的落实与追究
第二十九条 派出所所长为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业务民警为具体责任人,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开展和实施。
第三十条 派出所对参与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开展不履职尽责,导致辖区内发生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被上级公安机关及上级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按照党纪、政纪等纪律规定进行追责。
第三十一条对执法不规范的,视情节追究责任,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不作为、乱作为等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