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稻城县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正式启动,2015年该项工作基本完成。因近年来检查发现,在基本草原划定工作中,由于历史、地理及技术原因制约,划定结果较实际情况有所误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农业部48号令),《四川省牧区2013年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推进方案及技术要点的通知》(川畜食函[2013]138号)等文件精神,为合理利用草原资源,实现草原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双赢目标,结合稻城县自身发展需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县基本草原划定进行适度的调整,现将需调整划定情况公示如下:
一、对我县部分基本草原面积予以变更调整。
二、将我县原基本草原面积438929.64公顷(658.3945万亩)的7.2%调整为非基本草原。同时,依照“占补平衡”的原则,将等面积非基本草原变更调整为基本草原,确保基本草原面积不减少、用途不改变;
三、基本草原变更调整后,调整为非基本草原,受法律法规保护,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变更用途。
特此公示!
附件:稻城县基本草原核减一览表